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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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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简报

三八节简报

三八节这天,在中心领导的精心安排策划下,我院全体妇女同志来到红沙村繁华生态园。利用这个特殊的日子,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丰富多彩的具有趣味性的抢答和必答问题活动。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女子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

通过此次活动,让广大妇女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及政策法规上来,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当前的国策,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通过这一天,我院广大妇女同志真是受益匪浅,在这度过了一个愉快的难以忘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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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贴吧好多广告啊,小吧们行动起来哦

  树大招风??以前贴吧人气很差的时候,广告来都不来,现在倒是不请自来了,而且每天都有。不晓得说什么好……

  对于不符合贴吧吧规的广告贴请各位小吧及时删除,谢谢。

  贴吧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希望每位小吧主努力维护哈,为我们的贴吧营造一个好的环境。

  贴吧是我家,维护靠大家。

  在这里表扬一下chantilly和女圭づ女圭哈,你们辛苦了。

  小笔代表所有关心贴吧的朋友感谢你们对贴吧做出的贡献。


                                                                                                                              小  笔

                                                                                                                       20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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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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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2008年3月10日~2008年4月3日)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2008年4月3日18时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第二阶段:现场资格审核(2008年4月5日~2008年4月25日)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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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报名常见问题处理》


有关报名规定

1.提问:我想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该如何报名?
回答:在报名期间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点击网页左上方的“考试报名”按钮进入报名页面开始报名。

2.提问:具体的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回答:本次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8:00~2008年4月3日18:00,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2008年4月5日~4月25日,具体时间考点通知为准。

3.提问:哪些人可以参加本次考试?
回答:请查阅报名首页上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4.提问: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需要提交: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台、港、澳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护照。
2)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试用机构是医疗机构的需提交试用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5) 2008年以后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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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5.提问:我的登录密码遗失了,如何找回?
回答:如果个人密码遗忘,凭个人姓名、证件编号及密码查询问题答案,在网页上查询个人密码。

6.提问:我在填写毕业证件编号时报错,如何处理?
回答:毕业证件编号指考生毕业证书上的统一编号,不足17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且证件编号必须输入数字。对“硕博连读”或“师承类”考生,“毕业证书编号”不必填写。

7.提问:“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年月”如何填写?
回答:只有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并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需填写“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年月”,其他考生不必填写。

8.提问:是否需要在网上报名时上传个人照片?
回答:只有考点规定采用上传照片方式的,需要上传个人照片。否则,不必上传本人照片。

9.提问:用于上传的照片有哪些要求?
回答:采用考生上传本人照片方式的,照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规格: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
2) 颜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
3) 压缩方式:采用JPEG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7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4KB~20KB之间)不超过30KB,符合ISO DIS 10918-1要求。
4) 一般性要求: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5) 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207像素±14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7像素~21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距离与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07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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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名信息修改

10.提问:我的报名信息有误,请问如何修改?
回答:如需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可在2008年3月10日8:00~2008年4月3日18:00期间(注:只能在此期间可以在网上修改本人的报名信息),再次登录填写姓名、证件编号和密码、选择证件类型,通过身份验证后,即可修改个人报名信息,修改完本人报名信息后,需重新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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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名流程

11.提问:我已经在网上完成报名,是否就代表报名已经成功了?
回答:不是,您还需在考点规定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内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及第4条所列的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确认本人信息后才完成本人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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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1. 考生正式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所填写资料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2. 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10日8:00~2008年4月3日18:00。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08年4月5日~2008年4月25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3. 考生需妥善保管个人报名密码,考生对自己密码的使用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4. 网报成功后,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考点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根据考点的要求现场拍照或提交照片),及信息确认等工作。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和试用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已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5. 台湾考生需另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请先行安排好学历认证手续。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在大陆就近的考区、考点进行资格审核。

6. 考生签字确认报名信息时,请仔细检查。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及信息确认者,网上报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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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考区、考点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实践技能考试答卷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五条(一)、(二)、(六)、(八)、(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证书颁发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由考区、考点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不按规定销毁试卷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或其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点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八条 考区、考点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区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考点签署意见,报考区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区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考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考点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部。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考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同时报考区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区、考点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考区、考点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区、考点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考区、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六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考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区、考点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考区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考区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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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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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介绍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介绍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目前,市场上医学考试用书种类繁多,为维护考生利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专家编写了医师资格考试(西医各类别)考试大纲和复习资料、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指南、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指南和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等考试用书,供考生参考:

一、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年版临床医师考题解析 2007年版口腔医师考题解析 2007年公卫医师考题解析

二、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7版
临床医师应试指导
(上、下册)
2007版
口腔医师应试指导
(上、下册)
2007版
公卫医师应试指导
(上、下册)

三、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2007版临床助理医师应试指导
(第二版·修订)
2007版口腔助理医师应试指导
(第二版·修订)
2007版公卫助理医师应试指导
(第二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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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原《大纲》的通告

关于200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原《大纲》的通告

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意,2008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将继续使用原《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范围仍以原《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特此通告。

相关链接: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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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凡特别注明稿件来源的文/图等稿件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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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介绍
     目前,市场上医学考试用书种类繁多,为维护考生利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专家编写了医师资格考试(西医各类别)考试大纲和复习资料、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指南、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指南和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等考试用书,供考生参考:
     一、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年版
临床医师试题解析
2007年版
口腔医师试题解析
2007年版
公卫医师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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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

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5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0

口腔执业医师:35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88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05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74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6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6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6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07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4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07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44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20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2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9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299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7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29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76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271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3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271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38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55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