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妊娠期糖尿病的筛查50
妊娠糖尿病(GDM)和糖尿病合并妊娠
在糖尿病诊断之后妊娠者为糖尿病合并妊娠;在妊娠期间首次发现的糖耐量受损或糖尿病称为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间高血糖的主要危害为增加新生儿畸形、巨大儿(增加母、婴在分娩时发生合并症与创伤的危险)和新生儿低血糖发生的危险性。一般来讲,糖尿病患者合并妊娠时血糖水平波动较大,血糖较难控制,绝大多数患者需要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相反,妊娠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波动相对较轻,血糖容易控制,多数患者可通过严格的饮食计划和运动使血糖得到满意控制,仅部分患者需要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27, 50]。
1. 有高度糖尿病危险的妊娠妇女:曾经有GDM肥胖(特别是腹型肥胖)或有糖尿病家族史者应尽早监测血糖,如果FPG≥7.0mmol/L(126mg/dL)及/或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L)应在2周内重复测定
2. 所有妊娠妇女应在妊娠24~28周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测定血糖:
a)一步法:进行75克OGTT检测
b)两步法:先行50克OGTT,服糖后1小时血糖高于7.2mmol/L(130mg/dL)者进行75克OGTT
表8 妊娠糖尿病的诊断标准OGTT
75g OGTT | 血糖(mmol/L) | 血糖(mg/dL) |
空腹 | 5.3 | 95 |
负荷后1小时 | 10.0 | 180 |
负荷后2小时 | 8.6 | 155 |
2个以上时间点值高于上述标准可确定诊断
(二) 计划妊娠的糖尿病妇女妊娠前的准备27, 40
1. 糖尿病妇女应计划妊娠,在糖尿病未得到满意控制之前应采取避孕措施。应告知已妊娠妇女在妊娠期间血糖强化控制的重要性以及高血糖可能对母婴带来的危险
2. 在计划妊娠之前,应认真地回顾如下病史和进行相应的检查:
(1) 糖尿病的病程
(2) 急性并发症,包括感染史、酮症酸中毒和低血糖
(3) 慢性并发症,包括大小血管病变和神经系统病变
(4) 详细的糖尿病治疗情况
(5) 其他伴随疾病和治疗情况
(6) 月经史、生育史、节育史
(7) 家庭和工作单位的支持情况
3. 如计划妊娠,应在受孕前进行如下准备:
(1) 开始口服叶酸
(2) 停用口服降糖药物,改为用胰岛素控制血糖
(3) 严格控制血糖,加强血糖监测。空腹血糖控制在3.9-5.6mmol/L(70-100mg/dL),餐后血糖在5.0-7.8mmol/L(90-140mg/dL)范围,HbA1c控制在7.0%以下,如有可能尽量控制在6.0%以下
(4) 严格将血压控制在130/80mmHg以下。将控制高血压的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II 受体阻断剂(ARB)改为甲基多巴或钙通道阻滞剂
(5) 停用他汀类及贝特类调脂药物
(6) 检查有无视网膜病变并对视网膜病变加强监测治疗
(7) 加强糖尿病教育
(8) 戒烟
(三) 妊娠期间糖尿病的管理[14, 27, 40]
(1) 应尽早对妊娠进行诊断,在确诊后,应尽早按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疗常规进行管理。1~2周就诊一次。
(2) 进行针对妊娠妇女的糖尿病教育。
(3) 通过血糖自我监测抽查空腹、餐前以及餐后2小时血糖。有条件者每日测定空腹和餐后血糖4~6次。血糖控制的目标是空腹或餐前血糖<5.6mmol/L(100mg/dL),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120mg/dL);HbA1c尽可能控制在6.0%以下。
(4) 饮食计划应有利于保证孕妇和胎儿营养但又能控制孕妇的体重。
(5) 血压应该控制在130/80mmHg以下。
(6) 每3个月进行一次眼底检查并做相应的治疗。
(7) 加强胎儿发育情况的监护,常规超声检查了解胎儿发育情况。
(8) 如无特殊情况,按预产期分娩;并尽量采用阴道分娩。
(9) 分娩时和产后加强血糖监测,保持良好的血糖控制。
(四) 分娩后糖尿病的管理[27, 40]
(1) 糖尿病合并妊娠者在分娩后胰岛素的需要量会明显减少,应注意血糖监测,适时减少胰岛素的用量,避免低血糖。分娩后,糖尿病的管理与一般糖尿病患者相同。
(2) 妊娠糖尿病使用胰岛素者可在分娩后停用胰岛素(1型糖尿病除外),多数患者不需要口服降糖药。分娩后血糖正常者应在产后6周行75克葡萄糖OGTT,重新评估糖代谢情况并进行终身随访。
(五) 糖尿病合并妊娠时的特殊问题[27]
(1) 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可因妊娠而加重。在怀孕前逐渐使血糖得到控制和预防性眼底光凝治疗(有适应证者)可减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加重的危险性。
(2) 高血压:无论是妊娠前已有的高血压还是妊娠期并发的高血压均可加重妊娠妇女已有的糖尿病并发症。应在妊娠期间严格控制血压。应避免使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II受体阻断剂(ARB)、β受体阻滞剂和利尿剂。
(3) 糖尿病肾病:妊娠可加重已有的肾脏损害。在轻度的肾病患者,妊娠可造成暂时性肾功能减退;已出现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血清肌酐>3mg/dL(265μmol/L),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1.73m2],妊娠可对部分患者的肾功能造成永久性损害。肾功能不全对胎儿的发育有不良影响。
(4) 神经病变:与糖尿病神经病变相关的胃轻瘫、尿潴留、对低血糖的防卫反应差和直立性低血压可进一步增加妊娠期间糖尿病管理的难度。
(5) 心血管病变:如潜在的心血管疾病未被发现和处理,妊娠使死亡的危险性增加。应在妊娠前仔细检查心血管疾病证据并予以处理。有怀孕愿望糖尿病妇女的心功能应该达到能够耐受运动试验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