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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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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证贬值了!

日前,国家药监总局发布通知,对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进行通报,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 新版GSP要求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大限将至,按规定,2016年1月1日起,零售药店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都将被迫关门。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CFDA放宽要求。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难以实现《规划》目标。在2016年-2020年,这五年的时间执行从业药师过渡政策。而零售药店全部配备执业药师的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五年缓刑的必须是正在经营的药店,也就是说,新开的药店,仍需要配备执业药师。 此前,各省主动撤销GSP的药店数不胜数,这个过渡期政策出台以后,会不会减少零售药店,尤其是单体药店的消失呢? 昨天,有执业药师表示,有药店老总已经开始准备辞退执业药师,在药店利润日益微薄的情况下,配备的执业药师相对成本不低,药店已经不再考虑增加额外费用的聘请执业药师。 但是,从国家局的通知来看,上述做法并不符合通知要求。通知明确表示: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不过,我们还需要提及的是,现在执业药师挂证成风,在这个过渡期从业药师政策出台前,辛辛苦苦求执业药师挂靠而通过新版GSP认证的零售药店,心里是啥滋味? 目前,在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多少个真正能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完成指导公众合理用药的使命?而过渡期2016到2020这五年时间,虽然暂时缓解了执业药师的刚性要求,但是执业药师的作用还是被大大忽略,以多数人仍抱着达到60分就绝对不会拿61分的心态,本来就不受重视的执业药师,在有了这项政策之后,其地位会不会更加不受重视?执业药师的重要性会不会被继续淡化?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确认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 (一)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确认和复核工作程序: 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药师确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经确认并登记造册的从业药师名单,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报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3.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政务网站将本行政区域通过确认和复核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业企业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上述工作应于2016年2月底前结束。 三、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药师从业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数据库,并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和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提供数据查询。 (六)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资格。 (七)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八)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注销其从业登记。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要精心组织确认,严格审核条件。严禁在此期间变相认定新的从业药师。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二)高度重视执业药师数量与能力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零售药店配备实施规划,加大执业药师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坚决打击 “挂证”等违法行为。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转载于: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cxNDA3Ng==&mid=400467939&idx=1&sn=7767822462df96aff2ef9345f9209f0d&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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