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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事局关于200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时间:2007-07-19  

    经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
3、2005—2007年全日制国民教育统招普通高校毕业,且现未落
实工作的毕业生;
4、报考资格及条件见《2007年金堂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招考岗位及名额
(一)卫生系统第一、二、三医院及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29个岗位。其中:临床医学本科6名,口腔本科2名,麻醉本科3名,儿科学本科1名,临床医学皮肤、临床医学五官、临床医学妇产方向、临床医学病理方向本科各1名,医学影像大专3名,医学检验大专4名,医事法律专科1名,药剂专科1名,护理中专及以上4名(卫生系统下属乡镇医院将于8月上旬另行招聘)。
(二)其他事业单位17个岗位。
    具体岗位见附表《金堂县200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三、报名相关要求
    报名时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其中报考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考生根据所学专业,分专业类别进行报考;报考其他事业单位考生按照公告的岗位及专业要求限报一个岗位。
1、报名时间及地点:2007年7月14日-7月22日在金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地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378号,绿岛斜对面。节假日均可报名)。   
2、所需材料
(1)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往届毕业生由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未就业证明,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报名时考生填写《金堂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并缴纳笔试费,笔试每科收费50元。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100分,笔试成绩按60%比例计入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按40%比例计入总成绩。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医学基础知识》,其中《医学基础知识》占笔试总成绩的6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总成绩的40%;其他事业单位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共基础知识》,每科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
2、笔试开考比例:各职位报考人数与招聘职位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研究后,可适当降低比例或对招聘岗位和报名人员进行调整。
3、笔试时间、地点及成绩公布: 2007年7月 25日笔试。笔试地点见《准考证》(2007年7月24日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准考证》)。笔试成绩于2007年7月27日在金堂人才网(www.cdjtrc.com)上公布,同时公布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4、笔试加分: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在我市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及“一村一名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每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成绩中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二)面试
    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和不低于1:2招聘职位比例的原则确定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与笔试成绩一并上网公布(确属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面试比例经研究可做适当调整)。
1、面试时间及地点:7月31日面试,地点见《面试通知书》。(入围人员于7月30日在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领取《面试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2、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面试费80元/人。
五、体检
    根据招聘职位数额,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县人事局指定县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聘用及报到
    经考试、体检确定的拟聘人员由县人事局于2007年8月1日在金堂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其中报考卫生系统考生的具体聘用单位,由考生根据报考专业及综合成绩高低顺序进行公开自行选择用人单位。
七、纪律和监督
  为保证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考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县监察局负责招考工作的全程监督。
  监督电话: 028-84921501
    金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4997012
  查询网站:金堂人才网(www.cdjtrc.com)
  本公告由金堂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200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xls


                                  金堂县人事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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