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习医生从事临床诊疗活动,须有指导医师指导,并经得患者同意。患者不点头,实习医生不可以参与问诊。同时,在得到患者同意后,实习医生也须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诊疗活动,不能独自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面对这个所谓的为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医生尤其是实习医生和患者形成了截然相反的观点。患者大都叫好,觉得可以直接由主治医师甚至主任医师来进行问诊,这样更好些。何况患者大都对于实习医师抱着不信任的感觉。而实习医师则痛呼这样失去更多的锻炼机会。
仅仅从这个规定的层面来看。响石潭个人也颇为郁闷,觉得这个什么规定很不合理,也不人性化,更不具有专业性。如果真的完全按照这样的规定执行,势必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自己。大都知道,在很多教学医院里面一般新收的病人都是实习医生先去问诊,之后写大病历,并将问诊情况上报上级医生。而上级医生/主治医生会一般在听取实习医生的汇报后查房的时候自己会再问一遍的,然后就实习医生问诊的缺漏指出来,并就重要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解,在这个过程中实习医生得到提到与进步。另外还有一种普遍的就是主治医生和实习医生一起去问诊,以实习医生问诊为主,主治医生进行补充。那么这些过程中,实习医生的问诊技巧无疑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加之主治医生的指导,实习医生的知识会不断增加,医疗水平也会有很大的提高。
医生实习主要实习什么?主要就是形成一个好的临床思路。而这个最基本的开端就是问诊病人和给病人查体。之后再综合各方面的资料,下诊断,开处方和检查单。无疑,实习医生接诊是提高实习医生临床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另外实习医生临床实习最主要的工作也就是接诊,如果实习医生不接诊,就只是写病历,测血压,测血糖,或者一边看别人问诊,那么临床实习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很明显,加入实习医生在实习过程中得不到很好的锻炼和提高,那么这样只会造成恶性循环,使得中国的医生水平越来越差。就我们实习医生来说,所谓比较好的实习医院,我们一般理解就是动手机会多的医院,老师放的开的医院。比如很多西医院,我们基本是收病人从问诊,查体,写首程,以及最基本用药,检查等等都是自己一手全部完成,上级医生只是查房的时候进行必要的药物调整和治疗方案规划补充。这样锻炼出来的医生动手能力就很强。再说一个基本的,很多中医医院实习生的动手能力就很差,为什么?因为问诊,包括查体等等都是老师在完成,因为老师对学生不放手,病人对学生不信任,这样以来五年的学习没有实践,如何提高动手能力?
任何知识都是死的,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才能变得活泛起来。而国家对于实习医生牵制的太死,无疑给实习医生临床经验的提高一个很大的羁绊。
但是回过头来说,响石潭接触的很多患者还是多好的。即使你告诉他你是实习生,患者还是很乐意你给他问诊甚至查体的。因为在教学型医院从来都是这样,患者也大都习惯了。然而加入患者知道这个新的规定,会不会就此拒绝实习医生问诊或者查体,就不得而知了。是一个很大的疑问?还有一点就是果真患者拒绝实习医生查体问诊,那么实习医生的工作量将大为减少,实习医生“减负”了。
这里响石潭摘引几个网易里面的网友就这个规定的评论:
1.总有一天,老医生都死光了,就剩一群只会“纸上谈病”的,到那时,我们只好请“外援”了!哈哈,中国的规定为什么一个比一个好笑!!
2.如果让一个连在学生时候实习机会都没有的医生看病,你有什么想法?这个问题,可惜参照一下别的国家整改,但绝不能剥夺实习医生的锻炼机会,那样的话,就惨了
3.作为一个教学医院的医生 我不知道可以说什么。。。。。。估计20年后,可能没什么好医生了。。医学这行业,从来没有听说过光靠看就能成长的。内科,儿科都需要触、叩、听诊,更别说动手要求更高的外,妇产科了。严格管理是要,但是必须经过患者同意。这个实际操作太难了,可以说基本把实习生废掉了。。。
我在等着看看今后的进展
4.这下同学们实习轻松了!
附录: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第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
第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第九条 临床带教教师是指经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院校核准,承担临床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相关医疗机构核准,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第十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第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第十三条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第十五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护理、药学及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