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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06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审批办事指南

一、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条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1999年7月16日)第三条
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1999年7月23日)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在金牛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区计划生育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交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或预防机构相关部门。
第二步: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三步:审核合格的,区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经办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外发放的《医师资格证书》另需提交发证机关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是否在当地予以注册);
4、金牛区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一式两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医师注册信息的花名册。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上述2至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3-6个月的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式两份);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由外地变更至金牛区卫生局以内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信息软盘和变更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变更至金牛区卫生局以外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成都市卫生局注册医师脱离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备案表》(由原执业医疗机构填写、盖章)、3.5寸软盘、《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提供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承诺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发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综[2008]78号,免费办理。
七、窗口咨询电话:87705472
八、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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